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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財團法人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遵循兒童權利公約及其結論性意見之意旨,妥適宣導使兒童對自身權利充分知情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8-22 11:49:47 點閱: 202 (2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不受身心暴力(體罰、霸凌、言語暴力、性暴力)之權利。

(二)不受歧視之權利(性歧視屬性騷擾、特教法禁止歧視、學校有合理調整義務之相關規定)。

(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包含早自習自由參加、不得強迫課業輔導相關規定)。

(四)受教育權(學校不得為退學處分,輔導轉學需經學生及家長同意、不得剝奪學生體育課、美術課或任何正式課程上課機會之相關規定)。

(五)表意及被聆聽之權利(學校、教職員應營造友善表達意見之空間,不得違法箝制言論,更不得因學生合法言論施加處罰之相關規定)。

(六)一般自由權(學校不得規定髮式、不得因服儀規定處罰學生、非學習活動得自由參加之相關規定)。

(七)以上權利遭受侵害時之救濟管道。